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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时间:2011-07-25 11:14 点击:

 
为严肃我中心党务公开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使我中心党务公开工作有章可循,保证干部群众对党务公开工作的知情权、监督权,有力地推动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党务公开责任追究的对象是违反党务公开规定的各级党组织和个人。
第二条 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任追究与工作改进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罚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心党总支按照管理权限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上级党组织有关党务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及时传达贯彻、不认真组织落实的。
(二)未按上级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制定本单位党务公开实施方案的。
(三)党务公开工作未纳入本单位日常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认真研究、检查和落实,党务公开工作组织领导不力的。
(四)应实行公开而不公开的,或公开内容不全面、不真实的,公开工作搞形式、走过场的。
(五)不按规定的程序、内容、形式和时间要求公开,对公开后党员、群众要求解释说明的问题无正当理由不解释和说明的。
(六)对反映的意见和要求,没有及时反馈给有关方面,未按规定处理和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对反映意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四条 责任追究: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对分管领导进行警示谈话。
(二)影响正常工作,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对分管领导进行组织告诫,对主要领导予以批评。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换岗,取消年度评先树优资格,对分管领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对主要领导进行组织告诫。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批评。涉及违纪违规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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