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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批准艾滋病检测确证实验室设置单位的通知

            苏卫疾控〔2008〕33号  


各市卫生局:

  根据南京市、南通市、连云港市卫生局关于报请批准艾滋病检测确证实验室的请

示,按照《江苏省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苏卫疾控〔2006〕68号)的规定,我

厅组织有关专家于2008年10月16—20日对拟申报设置艾滋病检测确证实验室的单位进

行了现场考核和验收,并反馈了验收意见。各单位及时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计划

,目前已整改到位。经我厅审核,现批准在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南通市疾病预

防控制中心、连云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设置艾滋病检测确证实验室,并对各确证实

验室承担艾滋病病毒抗体确证工作的责任区域作如下调整: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负责承担本市的确证工作,无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承担无锡、常州两市的确证

工作,徐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承担徐州、宿迁两市的确证工作,苏州市疾病预

防控制中心负责承担本市的确证工作,南通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承担本市的确证

工作,连云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承担连云港、淮安两市的确证工作,泰州市疾

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承担盐城、泰州两市的确证工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承担

扬州、镇江两市的确证工作,上述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希望各单位按照《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和《江苏省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

法》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和义务,严格执行艾滋病检测工作各项规范和规章制度,

进一步加强实验室管理和生物安全管理,确保检测质量,不断提高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