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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脊髓灰质炎是由脊髓灰质炎病毒引起的急性肠道传染病。人感染后,多呈隐性感染,少数人感染后病毒侵入中枢神经系统,引起脊髓的前角部分灰质炎症。起病多有发热、头痛、乏力、不适、烦燥或恶心、呕吐、腹泻等症状。继而可出现双峰热、多汗、肢体及颈背肌疼痛,体温下降时出现肢体驰缓性麻痹,部分患者可留有麻痹后遗症。此病因常见于小儿,故又称“小儿麻痹症”。

一、诊断标准
1、疑似病例:不能立即确定为其他病因的任何急性驰缓性麻痹病例以及15岁以下被诊断为格林巴利综合症的病例。
2、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具备以下任何一项或几项者,均应诊断为确诊病例:
1)其他确诊病例有流行病学意义的联系。
2)发病60天后仍残留麻痹。
3)实验室血清学确诊,即恢复期血清中和抗体或特异性IgG抗体比急性期有4倍增高或急性期血清脑脊液特异性IgM抗体阳性。
4)实验室病毒学确诊,即病人粪便或脑脊液、咽部、脑脊髓组织中分离鉴定出脊髓灰质炎病毒。
5)实验室血清学十病毒学确诊。
6)疑似病例死亡。
7)疑似病例失访。

二、流行的基本环节
1、传染源:病人,亚临床感染和健康带毒者。
2、传播途径:主要为粪一口途径,病毒随粪便排出体外,可污染水、瓜果、食物、蔬菜、玩具等,易感者通过日常生活密切接触。
3、易感性:普遍易感。人群多通过隐性感染,感染后和产生同型病毒的持久免疫力,故发病以幼儿多见。三型间无交叉免疫。

三、经常性预防措施
1、大力开展脊髓灰质炎防治知识的普及宣传。
2、学龄前儿童按照北京市免疫程序的规定,口服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糖九,2、 3、4个月龄各服一次,与第三次问隔10-14个月复服一次,4岁时加强一次。
3、加强疫情监测,做好脊髓灰质炎确诊及疑似病例报告,和“零”病例报告。
4、加强脊髓灰质炎知识培训,提高医务人员诊治水平。
5、按计划开展人群抗体水平及免疫成功率等血清学监测。
6、开展疫苗效价的监测。

四、疫情处理措施任何地区和单位发生一例脊髓灰质炎可疑或确诊病例均应作为脊髓灰质炎暴发来处理。城镇在4小时内、农村在12小时内以电话方式报出疫情,防疫站在接到疫情报告后24小时内派人至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并采取预防措施,以迅速切断传播途径。
1、对可疑病例或确诊病例均进行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填写流行病学访视表。
2、在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的同时,应采集急性期血液标本,间隔4周采集恢复期血液标本(必要时可再问隔4周采集恢复晚期血液标本)。急性期粪便应及时采集二份标本(每次间隔24-48小时)。血清及粪便标本冷冻待查。
3、所有病例自发病日起隔离40天。
4、对所有病例应在发病后60天时进行复查,了解麻痹恢复情况并记录在个案调查表。
5、该病毒对外界抵抗力很强,对疫源地要进行终末消毒。对患者的分泌物、排泄物、用倍量(被消毒物:消毒剂为1:2)的20%漂白粉乳液,拌匀后,静止2小时后再倾倒。使用的便器用3%漂白粉澄清液浸泡2小时。被污染的食具、玩具及生活用品,可煮沸15分钟或采用0.1%漂白粉澄清液浸泡半小时。衣物、被褥可在日光下曝晒2天,室内地面、家俱可用1:200消毒灵喷洒或擦拭,也可应用0.5%过氧乙酸。
6、对患者周围的密切接触者,特别是有发热者应隔离观察进一步诊断。并采集密切接触者的粪便标本各一份。
7、小学校和托幼机构发生病例时,应医学观察20天。在观察期间不接收;转出儿童。同时避免劳累和受凉,推迟鼻咽部手术。
8、对最后一次服苗超过30天的密切接触者应急服疫苗。
9、应急服苗;
1)对可疑病例或确诊病例所在地区2个月至4岁儿童应及时补服脊髓灰质炎三价混合疫苗-次,间隔30天后,再按免疫程序或疫苗的补服要求继续服用疫苗。如果病例发生在5岁或5岁以上的儿童,可将服苗的年龄范围适当扩大。
2)服苗地区,以病例所在的区(县)为单位来确定服苗地区。根据当地既往服苗率及漏服情况由当地防疫部门确定范围。
3)开展脊髓灰质炎防病知识的宣传。